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 請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發票人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係「楊啟春」或「楊啓春」,如為前者,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