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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

聲請人
郭貞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查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LD6353839號)之發票人正確名稱為安典「鉄」材行抑或安典「鐵」材行?如係安典「鐵」材行,請具狀更正,併請附上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印(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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