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 原告郭貞君、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聲 請 人 郭貞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查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LD6353839號)之發票人正確名 稱為安典「鉄」材行抑或安典「鐵」材行?如係安典「鐵」材行,請具狀更正,併請附上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印(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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