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聲 請 人 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4078214號)之發票人公司正 確名稱究為政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確認李證菴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4078214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李證菴」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 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