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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聲請人
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4078214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政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確認李證菴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4078214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李證菴」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 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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