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東印鍋爐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王淑卿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B3179858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王淑卿」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