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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9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96號

聲請人
臻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倍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姚倍欽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ZC7574818號)之發票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姚倍欽」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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