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金石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EB1948038號)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台端所述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喪失經過未合,有釋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