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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聲請人
金石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EB1948038號)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台端所述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喪失經過未合,有釋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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