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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

聲請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支票究為幾張?(台端所附之警局報案證明共有支票27張,與聲請狀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3、4、之支票(票據號碼:ZD9008610、ZD9008611、NFA3733136號)之正確付款銀行為何分行?(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且警局報案證明單,此三張支票之付款銀行亦有不符,請盡速至警局更正報案證明單附表。

三、附表編號支票(票據號碼:BD4229886號)之正確發票日為何?

四、警局報案證明單關於發票人永屹食品有限公司(票據號碼錯誤)、林明正(金額錯誤)、千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錯誤),請盡速至警局更正報案證明單附表。

五、附表編號之支票(票據號碼:AJ7951154號)之發票人禾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温宜玲,請敘明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劉于禎」是否為共同發票人?

六、附表編號支票(票據號碼:MD4856504號)之發票人禾雅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廖秀琴,請敘明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黃偉哲」是否為共同發票人?

七、票據號碼:LD0605633、LD0612183號之支票是否應為本件聲請?(通知人為張吉強,與本件聲請人不符)如非於本件聲請,請一併具狀陳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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