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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9號

聲請人
梁宏埼即品正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支票付款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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