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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8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86號

聲請人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威達雲端電訊
聲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代理人
雷復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規定至明。因之,指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故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票據號碼:A60961727號)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准予公示催告。惟查,依其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核聲請人所提掛失止付通知書,有關票據喪失經過所載系爭支票係由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由聲請人協助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是以,聲請人並非本件票據持有人或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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