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