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仁和
- 原告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聲 請 人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證券係支票或本票?並補正票據種類填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提出向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伍萬幣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遺失時間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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