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41號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支票附表編號7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 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