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46號聲 請 人 億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于美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更正警局報案證明單(施雅惠並非本件當事人,報案人與 本件聲請人不符),併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加蓋警局戳章)過 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