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13號聲 請 人 協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用印。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2092817號)支票之付款行 庫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