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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請人
陳俊憲
相對人
游培勳
債務人
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與游培勳簽署委任契約書,委任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期限為至104年1月20日止,於到期日由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計本金百分之九向陳俊憲購回,惟期限屆至相對人游培勳表示尚無款項可以支付,故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初將游培勳名下如附件附表所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交付予聲請人,詎料經聲請人屢次催促,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約購回投資之金額,為此聲請拍賣如附件附表所示質物,並提出委任契約書、質權設定契約書、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正反面(以上均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具狀陳述,認為對債權人據以提出拍賣質物之原因事實尚有糾葛提出置辯。

四、經查,法院就拍賣質物事件,僅得審酌形式要件,而無法審酌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而本件債務人復認系爭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因事實尚有糾葛,亦即其對系爭債權之發生有爭執,因而本院僅得就無爭執之部分為裁定,今相對人既對債權之存在爭執,本院即無由裁准本件拍賣質物事件,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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