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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家翎
債務人
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 務 人兼 楊向榮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2月17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向榮、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楊向榮、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5年2月25日,面額2,331,8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907,500元及利息。而債務人已於105年3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春社  │      │0414-0000   │建│15.00     │    全部    │
├─┼───┼────┼───┼───┼──────┼─┼─────┼──────┤
│2│臺中  │南屯區  │春社  │      │0414-0001   │建│89.00     │    全部    │
├─┼───┼────┼───┼───┼──────┼─┼─────┼──────┤
│3│臺中  │南屯區  │春社  │      │0417-0003   │旱│34.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073-│地號:臺中市南 │住商用          │ 總面積:184.22│陽台:7.49 │  全部  │
│  │000   │屯區春社段0414│加強磚造        │    一層:57.44│          │        │
│  │      │-0000、0414-00│層數:002層      │    二層:66.99│          │        │
│  │      │01            │                │    騎樓:17.22│          │        │
│  │      ├───────┤                │  地下層:42.57│          │        │
│  │      │臺中市南屯區春│                │              │          │        │
│  │      │社東巷3弄5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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