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耀輝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劉耀輝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質物,按諸上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