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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請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㈡質權設定契約書。

㈢提出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㈣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相對人劉益昌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證物欄所載之證物1至證物7。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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