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 請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