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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蘇友權
債務人
蘇貫中
債務人
敦瀚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高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9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貫中、敦瀚國際有限公司、高玉明,債務額比例:均為1分之1。嗣債務人敦瀚國際有限公司、高玉明、蘇貫中於10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6,012,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105年4月23日,此有本票影本乙紙為憑。詎聲請人於105年4月23日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361,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相對人蘇友權及債務人蘇貫中、高玉明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敦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蘇友權於105年8月22日具狀陳報: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乙事,雖非無理由,惟其主張債權金額尚有5,361,000元,僅提出面額6,012,000元之本票乙紙,顯與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不符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北屯段│      │271-39      │建│79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北屯區北│住家用          │1層: 51.20 │          │全部    │
│  │    │屯段271-3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51.20 │          │        │
│  │    ├───────┤加強磚造        │            │          │        │
│  │431 │臺中市北屯區北│共1層           │            │          │        │
│  │    │屯路56巷12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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