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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曹家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光仁
債務人
天際線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天際線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仁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9月22日設定債權總金額7,200,000元、確定期日134年9月2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天際線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仁之債權。詎債務人自105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5,774,35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仁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積欠本金67,421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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