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相對人
- 李建岳
- 債務人
- 管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建岳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管興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管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8日以李正雄、李建岳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64萬及2,390萬;李建岳於103年2月26日、96年1月25日以江秀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10萬、230萬。上述借款均有訂立借據為據,且分別定有利息、按月繳納之本息、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及違約金之計付等約定。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仍未全數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0,630,6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4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9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后里區 │四塊厝│ │137 │田│5754 │ 全 部 │ ├─┼───┼────┼───┼───┼──────┼─┼──────┼──────┤ │2│臺中 │后里區 │四塊厝│ │137-1 │田│26 │ 全 部 │ ├─┼───┼────┼───┼───┼──────┼─┼──────┼──────┤ │3│臺中 │后里區 │四塊厝│ │137-3 │田│2413 │ 全 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后里區四│主要建材:鋼造 │第一層:329.76│ │ │ │ │ │塊厝段137、137│層數:一層 │總面積:329.76│ │ │ │ │ │-3地號 │ │ │ │全 部 │ │ │225 ├───────┤ │ │ │ │ │ │ │臺中市后里區三│ │ │ │ │ │ │ │重路35之1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