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14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2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53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冠運開發有限公司,1分之1。嗣相對人冠運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8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民國 106年2月11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1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8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1509-0000 │建│242.0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