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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顯彰、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所列相對人是否有誤?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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