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顯彰、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所列相對人是否有誤?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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