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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盧錫銘
相對人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臺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富敏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第三人富敏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變更抵押權內容為:債務人為相對人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64,700,000元、存續期間自79年1月9日起至129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聖坤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4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期限自105年4月2日起陸續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並已喪失期限利益,合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8,180,574元、美金1,189,565.12元、日幣22,602,55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其他約定事項、借據、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對於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全部否認,且系爭債權業已起訴在案,恐債權額與訴訟結果不一,先行拍賣恐侵害相對人甚鉅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霧峰    │南勢西│      │290         │建│4782.57     │  全   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霧峰區南│鋼筋混凝土加強磚│第一層:873.14│          │        │
│  │    │勢西段290地號 │造              │總面積:873.14│          │        │
│  │36  ├───────┤層數:1層       │              │          │全   部 │
│  │    │臺中市霧峰區豐│                │              │          │        │
│  │    │正路439號     │                │              │          │        │
├─┼──┼───────┼────────┼───────┼─────┼────┤
│2│    │臺中市霧峰區南│鋼筋混凝土加強磚│第一層:536.7 │          │        │
│  │    │勢西段290地號 │造              │總面積:536.7 │          │        │
│  │37  ├───────┤層數:1層       │              │          │全   部 │
│  │    │臺中市霧峰區豐│                │              │          │        │
│  │    │正路439號     │                │              │          │        │
├─┼──┼───────┼────────┼───────┼─────┼────┤
│3│    │臺中市霧峰區南│鋼造            │第一層:460.25│          │        │
│  │    │勢西段290地號 │層數:1層       │總面積:460.25│          │        │
│  │38  ├───────┤                │              │          │全   部 │
│  │    │臺中市霧峰區豐│                │              │          │        │
│  │    │正路43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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