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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5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葉秀茹
債務人
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元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確定期日135年3月8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所執有債務人於105年3月16日簽發、到期日105年9月17日、面額3,240,000元之本票債權。詎屆期提示,尚有本金2,54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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