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86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清芳即甲乙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 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6月24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清芳(全部)、甲乙工程行, 負責人:王清芳(全部)。 嗣相對人王清芳即甲乙工程行於民國104年4月2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4,465,400元,到 期日105年10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5,174,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南勢坑│埔子 │0928-0002 │建│1936.00 │10000分之436│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1814-│地號:臺中市沙 │住家用 │總面積:140.27 │陽台:13.07│ 全部 │ │ │000 │鹿區南勢坑段埔│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子小段0928-000│層數:3層 │ 一層:45.86│ │ │ │ │ │2 │ │ 二層:45.86│ │ │ │ │ ├───────┤ │ 三層:32.79│ │ │ │ │ │臺中市沙鹿區正│ │屋頂突出物 │ │ │ │ │ │德路166巷10號 │ │ :15.76│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1116.4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