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沛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一零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零九年一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四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 ,依約繳款迄今約3年,因原任職今國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減縮,停止夜班工作,致聲請人收入由原先更生聲請時每月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52,900元減少至3萬餘元, 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所定每月13,500元之數額。又聲請人於今年7月更工作任職於百達公司,試用期間月薪約3萬元至3 萬3千元不等,並另尋兼職收入每月約6千元至8千元間,復 因配偶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給付,致聲請人遭受扣薪之強制執行,上述期間聲請人係向朋友借貸始能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本院定准予8個月期間延期清償,使聲請人能 與配偶協商扶養費給付及停止強制執行之事宜,並能於延期清償期滿後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述事實,與其所提本院執行處執行命令、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上均影本)等件,互核相符,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而聲請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其因原任職公司業務因素致收入減少,且聲請人為能清償債務,另謀新職並同時尋求兼職,其收入一時減少而不能清償。經本院審查上揭情事,認聲請人仍有履行更生方案之意願,另綜合審酌聲請人就業情形、更生履行情況、更生方案不能履行之各項原因,復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係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