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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請人
曾麗姬即佳林車業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瑤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紀瑤池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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