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曾麗姬即佳林車業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瑤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紀瑤池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