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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聲請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改寫處未簽名者,依改寫前之文義為主,是以到期日應為104年6月30日,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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