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 聲請人
-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改寫處未簽名者,依改寫前之文義為主,是以到期日應為104年6月30日,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