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柯文貴
- 原告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改寫處未簽名者,依改寫前之文義 為主,是以到期日應為104年6月30日,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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