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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 原告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改寫處未簽名者,依改寫前之文義 為主,是以到期日應為104年6月30日,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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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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