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子翔、張碩芳、蔡宗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記載之相對人張碩芳、蔡宗龍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非狀附票據之發票人) ㈡請補正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 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易子翔。 ㈢請補現今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易正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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