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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子翔、

張碩芳、蔡宗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記載之相對人張碩芳、蔡宗龍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非狀附票據之發票人)

㈡請補正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易子翔。

㈢請補現今群崴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易正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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