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 聲請人
- 沅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國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內容為何(依本票所載,似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整,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溫國良」或「温國良」)?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