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聲 請 人 沅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國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內容為何(依本票所載,似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 整,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溫國良」或「温國良」)?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