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捷創金屬製造有限公司、陳德全、鄒玉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捷創金屬製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資料。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