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 原告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聲請對於相對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聲 請 人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查報利息「按每佰元日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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