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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

聲請人
白佳加即博展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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