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聲 請 人 王友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傳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倢創科技有限公司為系爭本票發票人之釋明資料。(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