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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請人
創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瓏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報聲請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及相關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聲請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及更正後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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