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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相對人
永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盛
相對人
張雲龍
相對人
張雲剛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   (新  臺  幣)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百  分  比) │                │        │
├──┼────────────┼─────────┼───────────┼───────────┼───────┼────────┼────┤
│001 │102年5月30日            │10,000,000元      │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1日           │三點五七五    │無              │請求其中│
│    │                        │                  │                      │                      │              │                │875,965 │
│    │                        │                  │                      │                      │              │                │元      │
├──┼────────────┼─────────┼───────────┼───────────┼───────┼────────┼────┤
│002 │103年1月6日             │10,000,000元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15日          │三點四八五    │無              │請求其中│
│    │                        │                  │                      │                      │              │                │2,777,74│
│    │                        │                  │                      │                      │              │                │6元     │
├──┼────────────┼─────────┼───────────┼───────────┼───────┼────────┼────┤
│003 │104年10月1日            │5,000,000元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8日           │三點八五      │無              │請求其中│
│    │                        │                  │                      │                      │              │                │4,340,25│
│    │                        │                  │                      │                      │              │                │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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