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許淳賢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年3月30日經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