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3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許淳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3月30日經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