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聲 請 人 林昌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富地產有限公司、郭永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發票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永富地產有限公司,所 附證物本票影本為永汯地產有限公司),如僅為公司變更, 並請提出永富地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