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陳秀紅即啟福企業社、謝佳宏、許東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許東梅是否為債務人,並補正相對人許東梅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