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027號聲 請 人 愛迪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庭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情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自104年9月2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在票載到期日前)。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