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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48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巴青助即瑞豐企業社、程麗卿、巴志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巴青助即瑞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巴青助即瑞豐企業社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程麗卿、巴志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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