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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聲請人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孟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究為「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或「陳立傑」,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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