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聲 請 人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孟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究為「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或「陳立傑」,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