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蔡孟勳、許宏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相對人蔡孟勳姓名究為「蔡孟勳」或「蔡孟勲」?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