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蔡孟勳、許宏
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相對人蔡孟勳姓名究為「蔡孟勳」或「蔡孟勲」?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