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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蔡孟勳、許宏

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相對人蔡孟勳姓名究為「蔡孟勳」或「蔡孟勲」?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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