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31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