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
- 聲請人
-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