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68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崴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 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