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 聲請人
-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威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間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得釋明相對人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為外文,應併提出中文譯本)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