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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請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威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間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得釋明相對人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為外文,應併提出中文譯本)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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