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8號
- 聲請人
- 新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和國
- 相對人
- 李瑞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新 臺 幣) │ │ │ │ │ ││ │ │ │ │ │ │ │ │├──┼──────┼────────┼──────┼──────┼──────┼────────┼──┤│001 │105年1月28日│78,031元 │67,002元 │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WG0000000 │ │├──┼──────┼────────┼──────┼──────┼──────┼────────┼──┤│002 │105年1月28日│213,428元 │213,428元 │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WG0000000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