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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請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威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外國公司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周世平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文件係外文資料,請提出中譯本。

㈡提出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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